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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处工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6-28]        阅读:
         为树立总务处服务形象,展现员工精神面貌,使工服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总务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服发放范围和类别

一、工服发放适用于总务处收费、维修、巡查等窗口岗位。

二、工服分为春秋装、夏季装两种,不同岗位的工服有所区别。

第二条  新进员工在试用期满并办理入职手续后,在生产安全与综合管理科领取工服和工牌。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内不发放工服和工牌(特殊岗位者可视具体情况定)。

第三条  工服折旧年限及标准

一、工服是根据员工个人身材量身制做,因此对旧工服不做回收处理。员工离职,工服按照规定扣取折旧后归员工个人所有。

二、工服折旧年限为自领取之日起两年,两年后如需更换,持原工服到生产安全与综合管理科更换新工服。工作未满两年而离职者,依据工装采购价,按月扣取折旧费用,上交工牌。

第四条  工服穿着要求

一、上班时间,总务处一线员工必须统一穿着工服。

二、每年5-10月穿夏季工服,其余时间穿春秋季工服,具体时间根据季节、天气定。

三、员工必须按照总务处要求统一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四、员工工作时间须注意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得体、大方。

五、工服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六、工服样式、标识为总务处统一制定,各科室和员工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将视情节给予处罚。

七、员工工作时间必须佩戴工牌,工牌如有损坏、丢失,重做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七条  员工穿着工服情况,将列入员工个人每月绩效考核。

第八条  上班时间,员工未按要求穿着工服,由生产安全与综合管理科或处领导检查发现的,每一次给予当事人30元的处罚,同时也给予科室负责人相应处罚;各科室应自行检查、要求员工按规定穿着工服,各科室负责人发现违规情况,每次给予当事人20元的处罚。

第九条  工服的采购和发放

一、生产安全与综合管理科按照学校招标采购规定负责员工工服的采购。如特殊情况工服使用科室可提出采购申请,报处长审核同意后自行购买。

二、一线员工春秋装、夏季装两年后可根据使用情况到生产安全与综合管理科更换,更换时间与采购发放劳保时间统一,每年两次。

三、员工初次领工服,春秋装、夏季装分别两套。

四、工服统一由生产安全与综合管理科负责发放。员工领用工服,需在工服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五、员工在工服使用过程中如因为个人原因造成工服损坏或丢失,总务处不再另行配发,员工需按照工服采购价交由生产安全与综合管理科购买工服,不得因损坏或丢失而不穿着工服。

第十条  建立员工工服发放管理台帐,台账中标明员工的姓名、性别、所在部门、工作岗位、工服规格和领用时间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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