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规范总务处日常工作签字行为,结合总务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规范管理、明确责任、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审批签字授权内容。
1.固定资产的建账、报废、调拨等由分管处长审批签字。
2.日常考勤、工资报送等由生产安全与综合管理科审核(以下简称“综合科”)、综合科分管处长审批签字。
3.日常办公用品报账3000元以内由综合科分管处长审批签字。
4.维修材料、工具等报账3000元以内由科室分管处长审批签字。
5.零星维修报账5000元以内由科室分管处长审批签字。
6.劳保用品、公务车维护运行、差旅费、雁塔校区电话费、工会活动等报账由综合科分管处长审批签字。
7.草堂校区行政办公电话费报账由后勤保障办公室分管处长审批签字。
第四条 对于授权签字的内容与授权内容有出入的应事先告知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 行使签字权的人员应切实履行审批签字职责,审批人、验收人对自己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签字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