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须知
1、许可范围
(一)产品。
企业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被列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八大类;
2、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二)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2、关于申请与受理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颁发对象的规定
以下三类单位均应分别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公司)总部; 2、分支机构(指企业设立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分公司、子公司); 3、生产单位(指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二)关于申请人的规定
1、中管企业 中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为下列单位的申请人: (1)分公司、子公司; (2)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单位。
2、其他企业: (1)企业为下列单位的申请人: ①企业 ②企业的分公司 ③企业或者其分公司所属的生产单位 (2)企业的子公司为下列单位的申请人: ①子公司本部 ②子公司所属的生产单位
(三)关于跨行政区企业的申请受理问题
1、跨市的企业总部申请的受理机关,为企业总部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工作点。
2、跨市的企业分支机构和其分支机构所属生产单位申请的受理机关,为其所在地的工作点。
3、申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产品。
(二)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设立批准书(2002年3月15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申请企业为必备条件,以前的可暂不需要批准书)。
(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七)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八)其他从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九)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企业要为全部职工缴纳保险费; 2、要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票据复印件; 3、对行业集体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有保险单位的证明和票据复印件。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下列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安全评价报告要有本大项各点要求的评价与结论):
1、国家和省、市的规划和布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书;
2、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投产企业要提供有市、区建设规划部门的报建批准书;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①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规定: 储量≤5吨和>5吨的甲类物品库房与民用建筑的距离分别为30米和40米; 储气罐或罐区与民用建筑间的距离为25米~40米; 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距离为25米等。 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规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液化烃罐组120米,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100米。 ③ 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规定: 石油库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分别为:一级油库100米;二级油库90米;三级油库80米;四级油库70米;五级油库50米。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① 以上公共设施均可归类为民用建筑居住区,对于民用建筑与危化品储存设施之间的距离,均可采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 ② 国家对某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规定的防护距离仍可适用以上公共设施; ③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BGZ1-2002)第4、14条规定:“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①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4、1、5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的上游建厂”; ② 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发布)。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① 以上建筑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列为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均有不同的距离要求。 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对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包括居住区、国家铁路线、厂外企业铁路线、厂外公路、通航江、河、海岸边等,均列出了距离规定。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一条到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热污染危害。 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也就是说企业的排污及重大危险源泄漏均不能影响农田灌溉、畜牧区、渔业区。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第十九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根据军事设施的要求,军区和省人民政府在共同划定陆地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必要时可以在禁区外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5、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例如: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1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第32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4、2、1、2条规定:工业企业总平面的分区应按照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福利用房,生产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的原则处理,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不得设置非生产用房。(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8条规定: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果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7、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的规定: ① 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18米。 ② 甲、乙类物品专用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易燃材料堆场等,宜设置在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 ③ 库房、储罐、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8、3的规定。厂外铁路25米~45米,厂内铁路20米~35米,厂外道路15米~25米,厂内主要道路10米~15米,厂内次要道路5米~10米。(2)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工业区和居住区之间必须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国家陆续颁布了一些具体工厂(即生产装置)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3)《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即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00米;相邻工厂(围墙)50米;国家铁路中心线45米;厂外公路(路边)20米;变配电站(围墙)50米;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通航江、河、海岸边20米等。(4)氧气站等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执行《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2、0、3条的规定。(5)对于甲、乙类油气厂、站、库外部区域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第3、0、4条的规定。
8、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取得相应证书。
(十一)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委安全〔2002〕189号)。
(十二)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十四)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4、申证企业如何进行安全评价? 申证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资质或省安全监管局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结果符合安全要求。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哪些安全措施?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有健全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3、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4、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提示:大型企业标准按《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初步划分。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职工人数2000人以上;二是销售额3亿元以上;三是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哪些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它包括: 1、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 5、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它包括: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安全作业证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4、安全检修制度; 5 、防火、防毒、防爆制度;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8、安全装置管理制度; 9、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10、劳动防护用具(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1、事故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3、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4、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15、租赁、承包设施、厂房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16、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7、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18、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三)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作业安全规程。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投入应满足安全生产的哪些要求? 1、建设项目设计书中提出的安全技术设施; 2、安全教育和培训; 3、劳动防护用品及保健品; 4、安全卫生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 5、重大隐患治理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6、特种设备更新、维修、检测; 7、安全检查工作及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提示: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筑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不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企业性质的不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对各类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的要求也有所区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颁发管理过程中,应当区别情况,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具体要求,分别予以把握。对于2002年3月15日前投入使用且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由安全评价机构确认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二、企业申证的申报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制件);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10、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文件、环保验收合格证明及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或检测报告(复制件);
1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复制件);
12、2002年3月15日以后建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13、工程(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的区域位置图(复制件)。
14、安全生产投入的有关证明提示
1、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文本。
2、上述材料除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外,其他材料按上面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封面标题为《西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汇编》。
3、企业申证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和申报材料汇编三大部分。
4、企业向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报送申报材料时,须提交上述证书、证件、文件原件供查验。
三、企业申证的程序
1、企业应到其所在市、区县安监管部门领取或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2、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区县安监局,经县(区)安监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安监局。
3、市安全监管局签署意见后, 将申报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四、企业、评价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承担的工作
1、企业应承担的主要工作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逐条对照完善,认真进行整改并满足申证的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3、派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并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4、自主选择具有国家相应资质或经省安全监管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熟悉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签订委托协议,并提供安全评价必要的材料。
5、按照“企业申证的申报材料”的要求依法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对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质和身份进行确认。
7、根据评价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整改。
8、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和措施。
9、在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下确保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合格方可出厂,出厂产品应执行“一书一签”制度。
10、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换证手续。
2、评价机构应承担的主要工作 主要工作有:
1、安全评价机构在开展安全评价前必须向生产企业出示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证书,并提供直接参与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的名单,同时应当与企业平等协商,签定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安全评价机构应自觉接受当地安全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管,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越业务范围。评价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安全评价合同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评价项目所在地县、市二级安全监管部门完成告知性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及项目名称、评价单位的名称、现场检查的时间、完成评价的时间、评价组长、评价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号、评价组联系人及电话。
3、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局印发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局令13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存在的以及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分析评价,对企业控制危险有害因素的措施及具体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指出企业安全生产的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4、根据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逐项进行分析评价,给出是否符合条件的结论。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经企业签字确认后,交企业作为申报资料。
5、评价报告的编写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要求。同时必须按国家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24条审查内容逐条进行评价核实并且有结论性意见,即将“24条审查内容”应用什么法规标准及哪些条款的具体规定,评价(含实测参数)是否符合要求的结论分列出来。
6、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供复查结果。
7、在安全评价中发现企业存在无法整改的或企业不予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局报告。
8、企业申证的安全评价报告出具后直接进入法律程序,评价机构要如实反映情况,并对安全评价报告负法律责任。
9、评价机构不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进行评价,出具虚伪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3、所在地区县、市安全监管局应承担的主要工作 主要工作有:
(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过程中,做好以下申领前期工作:
1、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完善安全设施,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做到六个结合: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相结合;与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相结合;与理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相结合;与当前工作作风和管理创新相结合;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
3、组织安全培训等工作,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条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培训问题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103号)的要求,负责对所在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的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
4、组织申请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督。
5、督促2002年3月15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设立批准。
(二)接受申请和审查
1、企业将申报资料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区县安监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后,由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报市安监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市安监局在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签署上报意见。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后, 填写审查意见。并在上报材料中签署“申请材料齐全、属实。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已落实,同意上级机关审查发证”的具体意见。
(三)督促生产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省专家审查组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复查时,市安全监管局要协助省审查组工作,落实各项计划的实施。提示:(一)资料审查的重点应包括: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3、评价报告是否符合要求(评价报告一方面要对企业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对企业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进行定性或者定量的评价,提出针对性强的整改措施。另一方面是对企业是否符合发证的基本条件逐项评价并作出结论); 4、企业是否符合发证的基本条件(根据评价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完善后再报。(二)现场检查的重点应包括: 1、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 2、安全生产的批准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3、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4、是否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5、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 6、是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7、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对照审查内容逐项检查,做好记录。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安监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区县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
(二)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已申证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责令其限期整改,跟踪处理。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各区县安监局应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请。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省安全监管局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六)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安全生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须知 1、许可范围 (一)产品。 企业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被列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八大类;
2、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二)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2、关于申请与受理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颁发对象的规定 以下三类单位均应分别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公司)总部; 2、分支机构(指企业设立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分公司、子公司); 3、生产单位(指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二)关于申请人的规定 1、中管企业 中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为下列单位的申请人: (1)分公司、子公司; (2)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单位。 2、其他企业: (1)企业为下列单位的申请人: ①企业 ②企业的分公司 ③企业或者其分公司所属的生产单位 (2)企业的子公司为下列单位的申请人: ①子公司本部 ②子公司所属的生产单位
(三)关于跨行政区企业的申请受理问题 1、跨市的企业总部申请的受理机关,为企业总部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工作点。 2、跨市的企业分支机构和其分支机构所属生产单位申请的受理机关,为其所在地的工作点。 3、申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产品。
(二)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设立批准书(2002年3月15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申请企业为必备条件,以前的可暂不需要批准书)。
(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七)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八)其他从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九)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企业要为全部职工缴纳保险费; 2、要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票据复印件; 3、对行业集体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有保险单位的证明和票据复印件。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下列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安全评价报告要有本大项各点要求的评价与结论):
1、国家和省、市的规划和布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书;
2、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投产企业要提供有市、区建设规划部门的报建批准书;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①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规定: 储量≤5吨和>5吨的甲类物品库房与民用建筑的距离分别为30米和40米; 储气罐或罐区与民用建筑间的距离为25米~40米; 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距离为25米等。 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规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液化烃罐组120米,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100米。 ③ 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规定: 石油库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分别为:一级油库100米;二级油库90米;三级油库80米;四级油库70米;五级油库50米。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① 以上公共设施均可归类为民用建筑居住区,对于民用建筑与危化品储存设施之间的距离,均可采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 ② 国家对某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规定的防护距离仍可适用以上公共设施; ③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BGZ1-2002)第4、14条规定:“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①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4、1、5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的上游建厂”; ② 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发布)。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① 以上建筑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列为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均有不同的距离要求。 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对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包括居住区、国家铁路线、厂外企业铁路线、厂外公路、通航江、河、海岸边等,均列出了距离规定。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一条到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热污染危害。 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也就是说企业的排污及重大危险源泄漏均不能影响农田灌溉、畜牧区、渔业区。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第十九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根据军事设施的要求,军区和省人民政府在共同划定陆地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必要时可以在禁区外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5、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例如: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1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第32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4、2、1、2条规定:工业企业总平面的分区应按照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福利用房,生产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的原则处理,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不得设置非生产用房。(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8条规定: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果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7、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的规定: ① 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18米。 ② 甲、乙类物品专用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易燃材料堆场等,宜设置在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 ③ 库房、储罐、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8、3的规定。厂外铁路25米~45米,厂内铁路20米~35米,厂外道路15米~25米,厂内主要道路10米~15米,厂内次要道路5米~10米。(2)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工业区和居住区之间必须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国家陆续颁布了一些具体工厂(即生产装置)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3)《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即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00米;相邻工厂(围墙)50米;国家铁路中心线45米;厂外公路(路边)20米;变配电站(围墙)50米;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通航江、河、海岸边20米等。(4)氧气站等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执行《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2、0、3条的规定。(5)对于甲、乙类油气厂、站、库外部区域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第3、0、4条的规定。
8、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取得相应证书。
(十一)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委安全〔2002〕189号)。
(十二)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十四)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4、申证企业如何进行安全评价? 申证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资质或省安全监管局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结果符合安全要求。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哪些安全措施?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有健全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3、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4、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提示:大型企业标准按《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初步划分。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职工人数2000人以上;二是销售额3亿元以上;三是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哪些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它包括: 1、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 5、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它包括: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安全作业证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4、安全检修制度; 5 、防火、防毒、防爆制度;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8、安全装置管理制度; 9、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10、劳动防护用具(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1、事故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3、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4、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15、租赁、承包设施、厂房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16、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7、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18、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三)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作业安全规程。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投入应满足安全生产的哪些要求?
1、建设项目设计书中提出的安全技术设施; 2、安全教育和培训; 3、劳动防护用品及保健品; 4、安全卫生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 5、重大隐患治理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6、特种设备更新、维修、检测; 7、安全检查工作及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提示: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筑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不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企业性质的不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对各类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的要求也有所区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颁发管理过程中,应当区别情况,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具体要求,分别予以把握。对于2002年3月15日前投入使用且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由安全评价机构确认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二、企业申证的申报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制件);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10、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文件、环保验收合格证明及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或检测报告(复制件);
1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复制件);
12、2002年3月15日以后建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13、工程(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的区域位置图(复制件)。
14、安全生产投入的有关证明提示
1、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文本。
2、上述材料除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外,其他材料按上面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封面标题为《西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汇编》。
3、企业申证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和申报材料汇编三大部分。
4、企业向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报送申报材料时,须提交上述证书、证件、文件原件供查验。
三、企业申证的程序
1、企业应到其所在市、区县安监管部门领取或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2、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区县安监局,经县(区)安监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安监局。
3、市安全监管局签署意见后, 将申报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四、企业、评价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承担的工作
1、企业应承担的主要工作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逐条对照完善,认真进行整改并满足申证的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3、派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并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4、自主选择具有国家相应资质或经省安全监管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熟悉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签订委托协议,并提供安全评价必要的材料。
5、按照“企业申证的申报材料”的要求依法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对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质和身份进行确认。
7、根据评价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整改。
8、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和措施。
9、在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下确保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合格方可出厂,出厂产品应执行“一书一签”制度。
10、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换证手续。
2、评价机构应承担的主要工作 主要工作有:
1、安全评价机构在开展安全评价前必须向生产企业出示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证书,并提供直接参与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的名单,同时应当与企业平等协商,签定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安全评价机构应自觉接受当地安全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管,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越业务范围。评价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安全评价合同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评价项目所在地县、市二级安全监管部门完成告知性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及项目名称、评价单位的名称、现场检查的时间、完成评价的时间、评价组长、评价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号、评价组联系人及电话。
3、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局印发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局令13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存在的以及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分析评价,对企业控制危险有害因素的措施及具体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指出企业安全生产的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4、根据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逐项进行分析评价,给出是否符合条件的结论。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经企业签字确认后,交企业作为申报资料。
5、评价报告的编写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要求。同时必须按国家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24条审查内容逐条进行评价核实并且有结论性意见,即将“24条审查内容”应用什么法规标准及哪些条款的具体规定,评价(含实测参数)是否符合要求的结论分列出来。
6、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供复查结果。
7、在安全评价中发现企业存在无法整改的或企业不予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局报告。
8、企业申证的安全评价报告出具后直接进入法律程序,评价机构要如实反映情况,并对安全评价报告负法律责任。
9、评价机构不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进行评价,出具虚伪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3、所在地区县、市安全监管局应承担的主要工作 主要工作有:
(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过程中,做好以下申领前期工作:
1、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完善安全设施,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做到六个结合: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相结合;与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相结合;与理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相结合;与当前工作作风和管理创新相结合;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
3、组织安全培训等工作,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条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培训问题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103号)的要求,负责对所在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的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
4、组织申请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督。
5、督促2002年3月15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设立批准。
(二)接受申请和审查
1、企业将申报资料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区县安监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后,由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报市安监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市安监局在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签署上报意见。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后, 填写审查意见。并在上报材料中签署“申请材料齐全、属实。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已落实,同意上级机关审查发证”的具体意见。
(三)督促生产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省专家审查组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复查时,市安全监管局要协助省审查组工作,落实各项计划的实施。提示:
(一)资料审查的重点应包括: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3、评价报告是否符合要求(评价报告一方面要对企业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对企业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进行定性或者定量的评价,提出针对性强的整改措施。另一方面是对企业是否符合发证的基本条件逐项评价并作出结论);
4、企业是否符合发证的基本条件(根据评价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完善后再报。
(二)现场检查的重点应包括:
1、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 2、安全生产的批准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3、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4、是否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5、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 6、是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7、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对照审查内容逐项检查,做好记录。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安监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区县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
(二)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已申证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责令其限期整改,跟踪处理。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各区县安监局应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请。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省安全监管局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六)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