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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住房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时间:[2019-06-27]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楼宇的结构以及水、电、气、暖、消防、通风、电梯等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规范室内装饰装修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装修,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房屋室内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两校区所有住宅楼宇。

第五条 总务处代表学校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对住户室内装饰装修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装饰装修一般规定

第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五)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六)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在敷设地暖管道的地面上开槽、打孔等;

(七)自行加砌砖墙或在承重墙上打凿墙洞、槽坑或借墙体开凿装饰性鞋柜、壁柜等;

(八)自行改移或改变入户门的开启方向;

(九)自行封闭水表、电表、气表、检修口、供暖排气阀等设施;

(十)利用公共空间和户外墙体、阳台、楼顶,以各种形式张贴、悬挂宣传广告;

(十一)在窗外、阳台外搭筑雨棚,安装晾衣架、花架、搁物架等;

(十二)擅自打孔破坏外墙保温层安装空调或其他设施;

(十三)从楼上向地面抛洒或向下水道倾倒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

(十四)擅自更换草堂校区住宅楼门窗;

(十五)私自改变房屋住宅性质,改为经营性用房;

(十六)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装饰装修时间规定

住户或装饰装修企业须在物业服务单位规定的期限及时段内施工。装饰装修时间原则上要求为周内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周末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节假日、中高考期间禁止噪音施工作业。

第八条 电梯使用要求

住户和装饰装修企业都有义务保护住宅电梯设备的完整和安全,爱护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一)遵守物业服务单位制定的电梯使用相关管理制度。

(二)装饰装修期间电梯的使用由物业服务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住户和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应自觉配合和听从电梯管理人员的安排。

(三)运输水泥、沙子、涂料、油漆等散体或液态装修材料以及垃圾等,都必须密封包装,按电梯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运输,严禁超重和超尺寸使用电梯。

凡不遵守电梯使用规定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住户或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造成人身损害及公私财产损失的由住户或装饰装修企业负责赔偿。

第九条 防盗网安装规定

高层住宅楼防盗网安装不能突出建筑立面,应安装在窗扇内侧;防盗网应留逃生口,安装防盗锁具;同一幢建筑应采用相近材料、色彩、式样产品。阳台、外走廊及其栏杆可安装不影响市容景观的、钢丝直径不大于2mm的隐形防盗网,或在其进出的门框处设置防盗门或栏栅。      

多层住宅楼可安装不超过建筑立面10cm的防盗网,并设活动式栏网或不少于一个可以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

第十条 室内环境质量要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液体等废料,应按照规定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将各种固体、液体等废料堆放于楼道或其他公共地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和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 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

住户凭本人身份证件到物业服务单位进行装饰装修登记。

住户、装饰装修企业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并按物业服务单位要求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件。

物业服务单位须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住户及装饰装修企业。

第十二条 协议签订

住户、装饰装修企业须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等相关协议,明确装饰装修施工时间,装饰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物业服务单位、住户、装饰装修企业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等。

住户、装饰装修企业须到物业服务单位办理装饰装修许可证、施工人员出入证等相关证件并支付工本费。

第十三条 费用缴纳

住户或装饰装修企业须缴纳装饰装修押金,由物业服务单位代收,入财务处专用账户。收费标准以户为单位,房屋建筑面积为150m2户型以下(含150m2户型)的为1000元/户;150m2户型以上的为2000元/户。

住户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清理装饰装修垃圾,收费标准为3元/m2。住户也可自行清运。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单位在装饰装修期间定期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做好记录。

住户与装饰装修企业应自觉遵守本办法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接受物业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

装饰装修结束后,住户与装饰装修企业须向物业服务单位申请,按照本办法及签订的协议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还装饰装修押金;不符合的,住户或装饰装修企业须予以整改,直至符合规定。

第四章 责任与处理

第十六条 住户擅自拆改防水、供水、供暖等设施造成损坏的,由该住户负责修复。擅自拆改燃气管道设施的,由物业服务单位上报燃气管理部门,由燃气管理部门对住户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住户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造成其他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停电、停水、物品毁坏等,由该住户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八条 住户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坏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责令整改,造成损坏的,由该住户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凡在禁止时限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作业,影响其他住户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 住户未申请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责令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中违规操作而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住户和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责任,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楼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共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相邻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相关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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