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处修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修缮工程管理,加强修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总务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总务处负责管理的修缮工程。
第三条 修缮工程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修缮工程概算。
第四条 总务处修缮工程安全生产行为接受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参与修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咨询服务单位及其他与修缮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修缮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总务处的安全责任
(一)总务处建立修缮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科室、各工作岗位的安全职责。
(二)各科室负责对所管修缮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各科室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同时须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针对每个修缮工程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入场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暨技术交底;定期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遇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极端灾害天气等情况,及时组织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2.各科室在修缮工程招采过程中,应依法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设置承包人的资质资格,不得改变或降低资质资格要求。
3.各科室应对从事修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识别安全生产隐患的能力。
第七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
第八条 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检测单位对检验检测合格的各项工程内容,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验检测报告负责。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应包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内容。按照规定审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二)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到岗率必须满足合同要求及相关规定。
(三)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是否足额配备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进行维护保养和验收;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四)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同时报告总务处。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行业规范组织施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实施安全生产体系化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具体负责。施工单位须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概况牌等,安全警示标志及文明施工牌等须符合标准。
(四)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减少或防止施工对师生员工及校园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五)施工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施工过程中的降尘降噪管理。对施工中产生的废料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存放,不可乱弃乱放。对易于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材料,在运输、存放及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六)施工单位须保持施工场地整洁。施工做到工完、料尽、地清。施工机械和设备保持状态良好、停置整齐。施工材料堆放有序、存储规整合理。
(七)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八)施工单位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九)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现场暂停施工的,做好现场防护。
(十)现场进行的各项施工操作,必须按施工前的施工操作安排,或按相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层次清楚,杜绝违章操作和野蛮施工。
(十一)施工单位须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查获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责任认定
(一)修缮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总务处报告。
(二)施工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组织抢救人员,同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三)工程参建的设计、检测、监理、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查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果与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相矛盾的,以相关管理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修缮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