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处修缮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修缮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质量保修管理程序,促进竣工工程及时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总务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总务处管理的修缮工程,使用单位自主实施的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总务处负责所管理修缮工程的竣工验收、移交及质量保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总务处组织校内相关部门对已竣工的修缮工程进行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修缮工程由总务处向使用单位移交;所称质量保修是指总务处监督、协调修缮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
第五条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
(一)预验收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施工内容,工程资料准备齐全,完成自评报告。报监理单位检查核实后,由总务处组织使用、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一般在竣工验收前15日进行,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二)正式验收
1.修缮工程正式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各项内容,完成预验收问题的整改;
(2)具备投用条件;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完工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4)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工程中的新增特种设备,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完成属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总务处负责组织财务处、审计处、招采办等校内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组成工程验收小组,进行工程验收工作;并要求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参加修缮工程竣工验收。
3.验收小组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查验后,形成验收意见,签署《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修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1)。对存在问题,明确整改时限。整改完成后,不再集中组织复验,由总务处确认整改效果。
第六条 移交
修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进行移交。移交应在通过验收后一周内完成。总务处将完成验收的修缮工程移交给其使用单位并签署《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修缮工程移交表》(见附件2)。同时明确修缮工程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内容等。
总务处在工程移交后向使用单位提供工程归档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关技术交底。在使用单位的承接查验过程中,总务处应组织施工单位积极配合。
第七条 质量保修
(一)修缮工程质量保修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在质量保修期间,总务处要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做好质量保修工作。
(三)修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由总务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总务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质保金。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总务处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
(五)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交退还质保金申请书,经使用单位、总务处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修缮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修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表6-4-14)
2.《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修缮工程移交表》(见表6-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