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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处设备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7-06-28]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设备设施保养检查及隐患报告处理流程,及时发现和消除两校区建筑及附属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方面的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设备设施是指总务处职责所辖及监督管理的设备设施。

第三条设备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规范检查、责任到人、范围明确、重点突出、整改及时”的要求。

第四条《校园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自查报表》(以下简称《自查报表》)是日常工作记录的数据抽样及对重大改造项目存在问题的汇总和报告处理。

第二章 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

第五条 各科室要结合本规定实际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制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要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实施并做好日常工作记录。

第六条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为所在业务科室,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设备设施要做到专人管理,专项管理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设备设施安全检查按周期分为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节点及专项安全检查。各类检查要有专项检查记录(附件一),并填报工作报表。

(一)日常安全检查为每日当班人员负责的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记录、日常巡查记录。

(二)定期安全检查为按照周、月、年的维护保养、安全自检、行业年检等。

(三)节点及专项安全检查为重大节日或活动期间,上级部门或学校组织的专项检查。

(四)《自查报表》中抽样数据为业务主管或班长的检查记录。

第三章 隐患报告

第八条设备设施所在科室负责记录检查及运行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并按要求上报检查结果、整改意见。对于隐患自查情况应按隐患可能造成的损伤程度筛选并酌情在《自查报表》中报告。

第九条 各科室应如实填写报表内容并及时处理存在问题。生产安全与综合管理科适时抽查各科室生产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条 《自查报表》由生产安全与综合管理科审核后,报送处长、分管处长阅批。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与综合管理科负责隐患治理情况的督促落实,并在次月报表中通报上月隐患治理情况。

第四章 隐患处理

第十二条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相关管理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并迅速处理。

第十三条 可以立即解决的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应即刻处理;难以立即解决的较大安全隐患,应即刻报送处长并上处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长时间未解决的安全隐患,由设备设施所在科室提出处理意见并上处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等情况的,取消个人年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科室,取消优秀科室年终考核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后勤服务中心、高第物业等总务处监督管理单位的设备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总务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总务处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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