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处修缮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修缮工程管理,确保修缮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总务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修缮工程的单位及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总务处修缮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原则是“事前预防、过程监控、规范施工、确保质量”。
第四条 修缮工程涉及的设计、监理、施工、使用等单位和总务处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修缮工程的质量控制工作。
设计单位编制的文件及图纸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质量要求,并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及图纸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结合项目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有关内容,实施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经济和工程资料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控制。对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旁站制度,确保重要部位及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按工程材料参数清单供货,切实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控制环境卫生、噪音、污染,积极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做好现场质量自检,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
总务处代表学校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无监理单位的修缮工程,总务处采取巡视、旁站、检验、会议、指令性文件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度、资料、安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施工前要严格组织图纸答疑及技术交底会。
(一)工程图纸答疑及技术交底会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参会单位有使用、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二)图纸答疑及技术交底会上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就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存疑的问题进行提问,由设计单位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三)任何工程未经图纸答疑及技术交底,不得开工。
第六条 总务处和监理单位要严格监督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优选施工队伍,加强施工组织,确保施工质量。
(一)施工单位须精心组织施工队伍。现场管理人员要常驻施工现场;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新进施工人员必须实行岗前培训。施工单位项目班子中不称职、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总务处或监理单位有权提出更换意见,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予以调整。
(二)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目标责任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三)施工单位须精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对施工质量有详细的说明,包括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措施等,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保证质量。
(四)施工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施工使用的设备和工具为国家或行业批准的厂家所生产,并确保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第七条 施工过程要切实把好工程材料及设备“入口关”。
(一)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必须经过总务处和监理单位的认可,并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修缮工程材料入场验收确认表》(见附件1)。未经允许,不得进场。
(二)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必须具有三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材质证、生产许可证),缺一不可。主要材料必须具有最新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证明,其生产厂商应是国家知名企业。
(三)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必要时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四)建筑构配件必须做现场试验,混凝土、砂浆等强度等级必须达到设计标准。
(五)总务处和监理单位共同负责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验收及检验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和设备必须杜绝进场或及时予以清退。
第八条 施工过程要严格隐蔽工程验收。
(一)规范隐蔽工程验收程序。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总务处提出正式验收书面申请。总务处组织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隐蔽工程正式验收,监理单位或总务处及时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修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见附件2)和签证手续,必要时做好影像记录。
(二)未按规定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不得隐蔽或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总务处修缮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严格按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处理。监理单位不作为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总务处工程管理人员要切实做好工程质量控制管理,认真履职尽责,廉洁奉公。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修缮管理科负责解释。
附件: 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修缮工程材料入场确认表》(见表6-4-10)
2.《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修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见表6-4-13)